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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球运动协会

 

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草案)

 

为做好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网球运动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二、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三、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四、 会员于每年1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五、   会费标准:

 

1.  个人会费50/年;

 

2.  团体会员会费300/年。

 

六、协会收取会费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

 

1.  会务服务

 

受邀参加协会日常活动;

 

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参加协会理事单位的相关活动;

 

受邀参加协会合作伙伴主办的活动。

 

2.  组织比赛、竞赛活动服务

 

参加协会组织的网球比赛、竞赛活动;

 

参加协会理事单位组织的网球比赛、竞赛活动;

 

受邀参加协会合作伙伴主办的网球比赛、竞赛活动。

 

3.  培训、等级认定服务

 

网球相关专业培训活动;

 

网球相关专业等级评定;

 

网球相关专业资格认定。

 

4.  交流服务

 

获取协会提供的有关网球运动项目信息,受邀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项目考察。

 

  七、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受财务及监事会监督管理。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八、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九、对于超过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享有会员待遇,所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十、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为会员提供组织活动、培训、交流等基本服务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3.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4.  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5.  其它合法支出。

 

十一、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十二、本办法经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北京市网球运动协会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