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网球运动协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B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网球运动爱好者自愿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北京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我市广大关心、热爱、支持网球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促进北京市网协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网球运动的推广、普及;提高网球竞技水平;增进北京网球界与国内国际网球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体育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北京市体育局党委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住所:宣武区先农坛体育场内网球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本市范围内的网球活动,按照北京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和中国网球协会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举办网球活动,传播网球文化,增进与国内外各地区网球组织的友谊与合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各类、各层级网球竞赛、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加强会员与协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网球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三)拟定本市有关网球运动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竞赛制度,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宣传和推广网球运动知识,大力发展网球事业,促进网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五)组织社会调查和专业调研,掌握本市网球人口的分布与发展趋势,了解网球人口的需求,调研网球硬件建设和网球场地布局,对我市网球运动的发展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各区县网球运动协会、网球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热心参与和支持北京市网球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如不缴纳会费或长期无故不参加会员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各项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1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团体各项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兼秘书长倪伟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做好分管工作,对会长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